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腊检一部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波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31966********,傣族文盲,农民,云南省勐腊县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云南省勐腊县**村委**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又于2020年5月14日被勐腊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勐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被告人波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同日20时45分许,当其驾车行至易勐公路K1+100M处时,被执勤的民警查获。
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波某某案发当天抽取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5.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波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依康坎
2020年6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波某某现住勐腊县**村委会**村民小组**号,联系电话151984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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