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诉〔2020〕1137号
被告人波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351960********,彝族,小学肄业,务工,出生地四川省甘洛县,户籍所在地即住址四川省甘洛县**乡**村**组**号。因犯介绍卖淫罪,于2012年6月18日被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安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安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波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波某某以建筑工地为作案目标,隐瞒不符合招工条件的自身信息与招工方达成口头协议后,与同他人先后到南充市、自贡市、资阳市等地的建筑工地虚假应聘。招工方以不符合招工条件拒绝招录,或者波某某等人提出苛刻条件迫使招工方放弃招录后,波某某等人便采用尾随、纠缠、起哄等软暴力手段,要求招工方赔偿生活、车旅、误工等费用,先后从被害人杨某某、付某某、刘某某处索取人民币共计73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4月12日,被告人波某某与同他人到南充市高坪区中源大道一段2号园盛美庭小区建筑工地敲诈勒索杨某某人民币1600元。
2.2019年5月14日,波某某与同他人到自贡市高新区绿地项目工地敲诈勒索付某某人民币2200元。
3.2019年5月19日,波某某与同拉某某(已判决)等人到安岳县石桥铺镇“中石油安岳气田高石梯项目”工地敲诈勒索刘某某人民币3500元。
被告人波某某于2020年7月21日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收条等书证;2.阿某甲、阿某乙等证人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付某某、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波某某、同案人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纠缠、尾随等软暴力手段索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波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波某某有犯罪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波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琼泽
检察官助理:资同根
2020年11月9日
附件:1.被告人波某某现羁押于安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36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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