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二部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波某某(曾用名岩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73********,傣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6月18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8年7月26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23日被景洪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岩某甲,男性,1984年5月2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84********,傣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6月18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8年7月26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23日被景洪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岩某乙,男性,1980年8月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80********,傣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镇**村委**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6月18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8年7月26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23日被景洪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玉某某,女性,1982年2月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82********,傣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6月18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8年7月26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23日被景洪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波某某、岩某甲、岩某乙、玉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5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2020年7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6月17日凌晨03时30分许,被告人波某某、岩某甲、岩某乙、玉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钟某某在景洪市**镇**水泥厂旁一家商店里“斗牛”赌博。期间,被告人波某某、岩某甲、岩某乙、玉某某认为被害人张某某在赌博“坐庄”时出老千,于是哄抢赌桌上的赌资,并动手殴打张某某和钟某某。被告人岩某乙使用塑料凳殴打被害人张某某头部,被告人岩某甲、波某某用拳脚追打钟某某和张某某。钟某某被打后逃离现场,头部受伤的张某某被抓住。后四被告人在要求被害人张某某写一张50000元欠条或以车作抵押未果后,被告人波某某等人从张某某车内搜出扑克牌、黑色钱夹、耳塞、银行卡等物品,据此胁迫张某某提供银行卡密码。并由波某某、玉某某现场守着张某某,岩某乙和岩某甲驾驶摩托车到景洪市**镇**街上的农村信用社ATM机上,将两张银行卡内的人民币7000元取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正侧面照、人口基本信息表、户口证明、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银行卡交易对账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谅解书、收条;2.证人钟某某、孙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波某某、岩某甲、岩某乙、玉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聘请书、(景)公(司)鉴(伤)字[2018]3**号、鉴定意见通知书;6.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人身检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赃物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本院认为,被告人波某某、岩某甲、岩某乙、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波某某、岩某甲、岩某乙、玉某某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波某某、岩某甲、岩某乙、玉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玉进
2020年7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均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波某某1808793****、岩某甲1589433****、岩某乙1831321****、玉某某15012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律师执业资格证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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