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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波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二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波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73********,哈尼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镇**村**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1月21日被景洪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22日被景洪市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景洪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波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7月至2017年6月,被告人波某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同意下,先后在国有林区和景洪市**镇**村委**村小组集体林区内种植茶树,为利于茶树生长,波某某对国有林和集体林中部分原生树木采取围剥树皮的方式进行破坏。

经云南西双版纳州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波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面积共计24.7亩,围剥树皮致使林木枯死共34株,损失活立木蓄积2.43立方米,折合原木材积1.46立方米,现场植被已遭到严重毁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国有山林权证、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人身安全检查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提取笔录、指认笔录、工具指认照、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波某某违反国家对土地的管理制度,非法占用林地共计24.7亩,造成林地严重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波某某经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波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晶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波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478804****。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散件四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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