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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波某甲、波某乙、玉某某、咪某某盗窃案)_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19〕108号

被告人波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65********,傣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住景洪市**镇**村委**村**号。

被告人咪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67********,傣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住景洪市**镇**村委**村**号。

被告人波某乙,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67********,傣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住景洪市**镇**村委**村**号。

被告人玉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67********,傣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住景洪市**镇**村委**村**号。

被告人岩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85********,傣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住景洪市**镇**村委**村**号。

上列五被告人因涉嫌盗窃罪,经景洪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5日被景洪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波某甲、咪某某、波某乙、玉某某、岩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9日凌晨03时许,被告人波某甲、咪某某、波某乙、玉某某、岩某甲(驾车云******、云******)到景洪市**镇**村委**村蔡某某香蕉地,盗砍两微型车香蕉。后连夜将偷取的香蕉拉到**镇**村卖给收香蕉的岩某乙,获利2500元人民币。经景洪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1394公斤香蕉价格为3763元。

2018年4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波某甲、咪某某、波某乙、玉某某、岩某某再次到蔡某某香蕉地内盗砍两微型车香蕉,行驶至**镇**村委**村球场转弯处被查获。经景洪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1530公斤香蕉价格为413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波某甲、咪某某、波某乙、玉某某、岩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杰钢

2019年11月25日

附:

1.五被告人现监视居住,联系电话分别为:1311418****、1828801****、1592464****、1828800****、13988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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