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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泮某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市北检一部刑诉〔2019〕667号

被告人泮某某(教内灵名:王某),曾用名:潘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1199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胶州市**路**号**号楼**单元****户。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9月2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泮某某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被告人泮某某经人介绍开始信奉并加入“全能神”邪教组织。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被告人泮某某用自己的银行卡协助“全能神”邪教组织转移所敛取的钱财,合计人民币250万元。2017年5、6月后,被告人泮某某表示退出“全能神”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

后被告人泮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泮某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具有如实供述其罪行等量刑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晓萍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泮某某被羁押在青岛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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