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泮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日13时30分许,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洪家派出所接到台州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指令称在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上洋厂老人协会门口有人赌博,公安民警阮某某、马某某等人出警至该老人协会现场,赌博人员已经散去,但现场仍有大量群众聚集。根据防疫工作相关规定,公安民警在现场配合椒江区人民政府洪家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对老人协会采取关停措施,并欲将老人协会负责人等人带回谈话了解情况。在执行公务过程中,被告人泮某某在现场“起哄”并通过言语煽动围观群众干扰公安民警依法执行公务。为避免事态失控,公安民警上前要求对其身份进行核查,泮某某拒不配合且质问公安民警、用手掰公安民警手指。后公安民警欲将泮某某带离现场,泮某某推搡、脚踢公安民警阮某某。现场群众劝阻过程中,泮某某离开现场。
2020年2月2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泮某某向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洪家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接警单详情、出警证明、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户籍证明、通告等书证;
2.证人阮某某、马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告人泮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执法记录仪记录执法视频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泮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泮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潘晟
附:
1.被告人泮某某现取保候审(1361669****)。
2.电子卷宗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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