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二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泮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61972********,汉族,初中文化,台州*甲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浙江省三门县**镇**村**号(住玉环市**镇**路**号**室)。因涉嫌严重违法问题,于2019年8月26日被玉环市监察委员会依法留置;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3日以涉嫌挪用公款罪、串通投标罪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被依法逮捕,2020年1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环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泮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挪用公款罪
被告人泮某某挂靠*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建设公司)承建玉环县**整体迁建工程。2014年5月份,被告人泮某某明知时任玉环县**院长黄某某(另案处理)欲挪用单位资金为其妻子狄某某投资入股的玉环**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归还贷款,仍在黄某某授意下,在不符合支付条件的情况下,从*甲建设公司开具350万元工程款发票。经黄某某违规签字后,玉环县**于2014年5月20日将350万元支付给*甲建设公司。次日,被告人泮某某领取后转账350万元给*乙公司出纳胡某甲用于归还贷款。2014年5月26日,胡某甲将350万元汇至被告人泮某某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干部任免审批表、任免文件、玉环县**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乙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记账凭证、电汇凭证、建筑业统一发票、工程款支付证书、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工程量表、领款收据、银行记录、施工合同、借款凭证、还款凭证、借款合同、监理日记等;
2.证人赵某甲、张某甲、卢某某、赵某乙、胡某乙、胡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泮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二、串通投标罪
1.2010年下半年,玉环县**整体迁建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对外公开招标,被告人泮某某挂靠**工程有限公司参与投标。该项目招投标分别于2010年12月份和2011年1月份因故流标或未开标。2011年4月,被告人泮某某同时挂靠*甲建设公司、**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参与投标,并由被告人泮某某提供或者跟挂靠企业商定投标报价。后*甲建设公司以11788.3148万元中标,并由被告人泮某某实际施工。
2.2015年6月份,玉环县**镇**建设工程项目对外公开招标。被告人泮某某同时挂靠*甲建设公司、*丙公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和浙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戊公司)等企业参与投标,并由被告人泮某某提供或跟挂靠企业商定投标报价,其中被告人泮某某还提供部分企业的投标保证金。后*甲建设公司以5418.2882万元中标,并由被告人泮某某实际施工。
3.2019年3月份,玉环市**街道**村**村改造**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对外公开招标。被告人泮某某同时挂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己公司)、*甲建设公司和临海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庚公司)参与该项目的投标。被告人泮某某提供*甲建设公司和*庚公司的投标保证金各80万元,并联系*己公司协助制作*庚公司的投标书。后*己公司以34826.67万元中标。案发后,玉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定*己公司中标无效,需重新组织招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账户冻结回执、台州*甲建设有限公司登记基本情况、招投标材料、施工合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电汇凭证、银行转账凭证、**项目串标情况处理报告、到案情况说明;
2.证人邢某某、林某甲、张某乙、李某某、周某某、鲍某某、江某某、陈某某、林某乙、赵某某、魏某某、丁某某、林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泮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泮某某受国家工作人员授意,结伙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国家工作人员个人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泮某某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被告人泮某某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泮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玉芬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泮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7册,强制措施文书13份。
3.被告人泮某某两个台州银行账户被冻结,冻结期间至2020年5月28日止。
4.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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