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松 阳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泮某甲,曾用名泮某乙,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8195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住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乡**村**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7日被松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泮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15时,被告人泮某甲驾驶悬挂陕09****号低速货车沿龙丽线(S222)从丽水方向往遂昌方向行驶,途径龙丽线(S222)**路段,超越前方右侧同方向行驶的,由傅某某驾驶的松L****号(防盗备案牌)二轮电动车时两车发生碰撞,后悬挂陕09****号低速货车右后轮碾压傅某某头部,造成傅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第33112412019000003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泮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泮某甲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泮某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支付绝大部分赔偿金,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归案经过、刑事和解协议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蔡某某、陈某某、叶某某、兰某某、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泮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车辆鉴定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等;
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交通事故视听资料目录、光盘刻录数据说明、光盘两张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泮某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一人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泮某甲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松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伟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泮某甲(联系电话:137*******)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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