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仪检刑诉〔2020〕30号
被告单位泰州市**船舶舾装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镇**村,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实际经营人李某某,注册号9132120406********。
诉讼代表人高某某,男,196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2841964********,汉族,初中文化,泰州市**船舶舾装件有限公司股东,住泰州市姜堰区**镇**村十五组1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81979********,汉族,初中文化,泰州市**船舶舾装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南京市鼓楼区**西路**苑**幢**室(户籍所在地淮安市淮安区**乡**村**组**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2月2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泰州市**船舶舾装件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单位泰州市**船舶舾装件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胡某某、王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胡某某、王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14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以被告单位泰州**船舶舾装件有限公司经营人身份与仪征市**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签订钢结构制作合同,其施工队至**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内施工。2018年8月21日,因被告单位和被告人李某某拖欠施工队被害人胡某某等31名工人5-7月份工资合计人民币167800元,仪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被告人李某某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其收到指令书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全部工资,并由被告人李某某当面签收。经责令改正后,被告单位和被告人李某某未在期限内支付工人工资,并采用逃匿、更换手机号码等方式逃避支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工人工资发放表、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等书证;
2.证人董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胡某某、王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高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泰州市**船舶舾装件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泰州市**船舶舾装件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强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南京市鼓楼区**西路**苑**幢**室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