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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泺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德检二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泺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1021976********,景颇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住瑞丽市**镇**区**号。2020年7月2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4日,被瑞丽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8月21日,经瑞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瑞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泺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依法于2020年8月26日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以来,被告人泺某某在其住所内多次向杨某某、刘某某等吸毒人员贩卖毒品。

2020年7月22日,被告人泺某某在其住所内被瑞丽市公安局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其住所多处查获其用于贩卖的毒品海洛因净重23.12克、鸦片共计净重718.4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泺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玉清

2020年924

附:1、被告人泺某某现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和光盘6张。

3、涉案款物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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