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甘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检一部刑诉〔2021〕Z3号
被告人泽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81982********,藏族,文盲,无业,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甘孜县,住**乡**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0月10日被甘孜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3日经甘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甘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更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81972********,藏族,文盲,无业,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甘孜县,住**乡**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0月15日被甘孜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3日经甘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甘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孜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泽某某、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9日凌晨,被告人更某某找到被告人泽某某商量好偷牛,并到查龙镇买了两把刀子和一根绳子,到色须后发现了一头牦牛,泽某某和更某某就将牛拴住拉到河边,之后用绳子将牛蹄和牛鼻拴住,致使其窒息死亡,后用刀将牛的肚子剖开,把内脏取出丢弃在原地,在杀牛过程中发现有路人骑车经过,泽某某和更某某担心骑摩托车的人发现他们偷牛的事实,将盗窃牦牛遗弃后开车离开案发现场。2020年10月27日甘孜县公安局聘请甘孜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牦牛做价格鉴定,经甘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牦牛价值13178.09元(大写:壹万叁仟壹佰柒拾捌圆零玖分整)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传唤证、抓获经过、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户籍证明;2、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3、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及照片、接受证据清单、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称量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4、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书、价格明细表、鉴定意见通知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泽某某和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布姆则玛
检察官助理:土登曲超
2021年1月19日
附件:
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甘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有关涉案款物情况: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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