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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泽某某受贿案)_黑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黑水县人民检察院

黑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检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泽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281967********,藏族,大学本科,原黑水县环境保护中心主任,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黑水县,住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黑水县,因涉嫌犯有受贿罪,2019年6月21日被黑水县监察委员会留置,经黑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2月13日被黑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黑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2月13日被黑水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黑水县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泽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泽某某在任黑水县环境保护局局长、黑水县环境保护中心主任期间,利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生态环境考核监测等项目管理的职务便利,收受行政管理对象现金97万元。

一、收受四川省核工业辐射测试防护院项目负责人何某某现金78万元

被告人泽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未经招投标法定程序,指定四川核工业辐射测试防护院及其下属四川省**环境检测公司承揽黑水县2013年至2016年度生态环境考核监测项目,并在拨付项目款事项中为该公司提供便利。在此期间,泽某某收受该公司何某某现金78万元。

2013年,四川省**环境检测公司承揽了黑水县2013年生态环境考核监测项目,合同金额为60万元。2013年8月黑水县环境保护局拨付给四川省**环境检测公司第一笔项目资金30万元,何某某于2013年9月从**公司报账10万元,何某某将8万元现金装在一个塑料袋子内,在成灌高速郫县收费站出口处泽某某开的车上,交给泽某某。2013年12月黑水县环境保护局拨付给四川省**环境检测公司第二笔项目资金30万元,何某某于2014年1月从**公司报账10万元,何某某将10万元现金装在一个塑料袋子里在成都迎宾路红高粱停车场附近交给泽某某。

2014年时,四川省**环境检测公司承揽了黑水县2014年生态环境考核监测项目,合同价为60万元。2014年8月黑水县环境保护局将第一笔项目资金30万元拨付给四川省**环境检测公司,何某某于2014年10月在核工业防护院报账10万元,将这10万元现金装在一个塑料袋子内在成灌高速收费站附近,交给泽某某。2014年12月黑水县环境保护局将第二笔项目资金30万元拨付给四川省**环境检测公司,何某某在核工业防护院报账10万元,大概在2015年1月我将这10万元取现后装在一个塑料袋子内,开车到都江堰,在一个小区门口将10万元现金交给泽某某。

2015年,四川省**环境检测公司承揽了黑水县2015年生态环境考核监测项目,合同总金额为60万元。2015年7月,黑水县环境保护中心将第一笔项目资金30万元拨付给四川省**环境检测公司,何某某于2015年8月在公司报了10多万元的帐,其中的10万元何某某取现后装在一个塑料袋子内,在省医院城北体检中心附近交给泽某某;2016年1月,黑水县环境保护中心将第二笔项目资金30万元拨付给四川省**环境检测公司,何某某在公司报了10多万元的账,2016年3月,何某某将其中10万元在成都武侯区心族宾馆房间里交给泽某某。

2016年,四川省**环境检测公司承揽了黑水县2016年度地表水质断面、集镇区空气质量和新区饮用水水源地监测项目,合同金额为60万元。2016年10月,黑水县环境保护中心将第一笔项目资金30万元拨付给四川省**环境检测公司,2017年1月,黑水县环境保护中心将第二笔项目资金30万元拨付给四川省**环境检测公司。2016年年初时,何某某在公司以借支备用金的方式借支10万元的备用金。2017年1月,何某某将准备好的10万元取现后装在一个塑料袋子内在都江堰疼痛医院附近交给泽某某;2018年2月的一天,何某某将借支的10万元备用金取现后装在一个塑料袋子内在成都郦湾酒店附近交给泽某某。

二、收受四川省地质勘察院环境工程中心项目负责人李某某、周某某现金19万元

经查,四川省地质勘察院环境工程中心(简称“地勘中心”)和四川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隶属于四川省地质勘察院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州环保局、州环境监测中心与地勘中心签订的委托协议,地勘中心和**公司在黑水县承揽了2013年至2017年度(乡镇、县城)集中式生活饮水水源地水质监测项目和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项目。在此期间,被告人泽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在拨付项目款事项中为该公司提供便利,收受该公司李某某、周某某现金19万元。

2013年,地勘中心承揽了黑水县集中式生活饮水水源地水质监测项目,合同金额20万元。2014年1月的一天,黑水县环保局将2013年度集中式生活饮水水源地水质监测项目资金拨付给地勘中心后,李某某于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将2万元现金装在一个深黑色袋子里在成都西门一酒店附近的茶楼上交给泽某某。

2014年,地勘中心承揽了黑水县集中式生活饮水水源地水质监测项目,合同金额31万元。2014年10月,黑水县环保局将第一笔2014年度集中式生活饮水水源地水质监测项目资金拨付给地勘中心后,李某某在成都市京川宾馆停车场将装有3万元现金的深黑色袋子交给泽某某;2015年2月左右,黑水县环保局将第二笔2014年度集中式生活饮水水源地水质监测项目资金拨付给地勘中心。2015年2月的一天,李某某在都江堰市川西坝子火锅店门口将一个装有2万元现金的塑料袋里交给泽某某。

2015年,地勘中心承揽了黑水县集中式生活饮水水源地水质监测项目,合同金额31万元。2015年8月,黑水县环保中心将第一笔项目资金拨付给地勘中心。2015年8月的一天,李某某在黑水县冰川宾馆附近的茶楼上将装有2万元现金的塑料袋交给泽某某;2016年1月,黑水县环保中心将第二笔项目资金拨付给地勘中心。2016年春节前后的一天,李某某在成都市西门附近一马路边将装有3万元现金的塑料袋交给泽某某。

2016年,**公司承揽了黑水县集中式生活饮水水源地水质监测项目、黑水县乡镇集中式饮水源地水质监测项目、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项目,合同金额分别为31万元、19.48万元和29.68万元。2017年5月左右的一天,周某某在成都市第二人民医院附近的一茶楼内将装有5万元现金的黑色塑料袋交给泽某某。

2017年,**公司承揽了黑水县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项目,合同价为46.5万元。2018年3月的一天,周某某在都江堰市金桥花园小区门口将装有2万元现金的袋子交给泽某某。

被告人泽某某以上收受的共计97万元,全部用于个人日常开支。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户籍证明、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2、询(讯)问笔录;

3、证人证言;

4、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泽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泽某某在任黑水县环境保护局局长、黑水县环境保护中心主任期间,利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生态环境考核监测等项目管理的职务便利,收受行政管理对象现金97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构成受贿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泽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罚金二十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依法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普通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黑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林勇

2020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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