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泽某某妨害公务案)_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武检刑诉〔2021〕110号

被告人泽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21992********,藏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石渠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2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泽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1时许,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浆洗街派出所民警赵某某带领辅警袁某某到本市武侯区武侯祠大街“春天里”酒吧检查疫情期间企业复工复产情况时,被告人泽某某醉酒后怀疑民警辱骂自己,将酒桌上的啤酒瓶砸向民警。后赵某某口头传唤泽某某至派出所配合调查,泽某某拒不配合并挥拳击打赵某某,赵某某、袁某某遂将泽某某制服,制服过程中赵、袁二人被泽某某抓伤。经诊断:赵某某颈部外伤,袁某某颈部外伤、右腕关节外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视听资料;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泽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代亮亮

                                 2021年2月7日

附:

1.被告人泽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008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量刑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