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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泽某某故意伤害案)_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郫公诉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泽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2261995********,藏族,中专文化四川省金川县******组**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经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泽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晚,被告人泽某某在成都市郫都区团结镇“伊莎贝拉”网吧楼下,因感情纠纷与冯某某发生打斗,期间,泽某某持刀将冯某某刺伤。后被告人泽某某将冯某某送往医院救治,并主动向前来医院调查的民警投案。经鉴定,冯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泽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泽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泽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真

二〇二〇二十二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郫都区看守所;

2.诉讼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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