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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泽某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四川省德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德格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泽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01975********,藏族,农民,文盲或半文盲,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德格县,住德格县**乡**村,因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2020年9月10日德格县公安局决定对被告人泽某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取保候审。经德格县检察部批准,于2020年10月13日被德格县公安局逮捕。无犯罪前科。

本案由刑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泽某某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5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0日德格县公安局将被告人泽某某带至中扎科镇中心派出所进行询问,泽某某主动承认自己非法持有一支长枪(枪身编号:8000239和两发子弹,并愿意主动将枪支交给中扎科派出所,该枪支和子弹是其爸爸(已去世)在十五年前买的,去世后犯罪嫌疑人将该枪支藏于犯罪嫌疑人家中,经鉴定是以火药为动力,能够有效击发7.62mm“56式”步机弹的非军用、改装7.62mm半自动步枪,具有杀伤力。被告人泽某某在询问过程中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非法持枪事实,并主动上交枪支和子弹,可认定为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破案经过,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泽某某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格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祺钦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泽某某现拘押于德格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41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案件移送清单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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