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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泽某某涉嫌贪污案)_雅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雅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检刑诉〔2019〕43号

被告人泽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51965********,藏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雅江县,住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市**。2012年至今任雅江县**乡**村支部书记,**乡第十三届人大代表。因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孜藏族自治州雅江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泽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2015年期间,雅江县****村实施整村推进扶贫项目,该项目共计资金为100万元。被告人泽某某作为村支部书记,在该项目实施过程中,具体负责项目材料采购、资金使用和报账等。2014年10月28日,雅江县财政局拨付项目启动资金30万元至**乡人民政府,2014年11月3日**乡人民政府将该笔启动资金转给泽某,泽某某随即启动**村整村推进项目。2016年3月,该项目竣工验收。2017年12月7日,雅江县财政局拨付整村推进项目资金70万元至**乡人民政府后,该款陆续转入泽某某银行卡和泽某实际控制的名为阿某、四某某、尼某某银行卡中。在整村推进项目实施过程中,被告人泽某采取虚开和多开增值税方式报销了项目资金100万元。经查实,扣除实际支出的民工工资、材料采购、运输费用等各项费用以后,结余项目资金9.314997万元。泽某某未将结余资金上交或纳入村集体财物管理,也未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公示。被告人泽某某将该笔结余资金用于个人开支和做生意。

案发后,泽某某主动上交违纪违法所得13.6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泽某某村支部书记登记表、村干部信息表、党员登记表、人口信息证明、雅江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关于审批2104年整村推进实施方案的请示、雅江县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村等5个村整村推进项目的批示、雅江县扶贫项目验收卡、崇州市**有限公司销售出库单、订货清单、雅江县财政局财政资金支付凭证、****村整村推进项目报账凭证、记账凭证、银行流水记录等书证。

2.证人唐某甲、李某甲、唐某乙、李某乙、阿某某、四某某、尼某某、英某afs、布某某等的证言。

3、四川**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会计鉴定意见。

4、被告人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物证笔记本一本。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泽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泽某某在担任雅江县**村支部书记期间,在实施整村推进项目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开或多开增值税发票等方式,侵吞扶贫项目资金9.314997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泽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泽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雅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建林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泽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涉案赃款存于雅江县人民检察院赃款专户。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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