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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泽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若尔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若尔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若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泽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2321990********,藏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若尔盖县,住若尔盖县****村,因涉嫌盗窃罪,经若尔盖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30日取保候审; 于2020年5月23日,经本院决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

本案由若尔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泽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20年6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9、10月份的时候,被告人泽某某借了他们村万某某的五羊牌摩托车到林某某家远牧点的帐篷内偷了一尊佛像,之后将佛像放到了自己家的冬房处。经四川省若尔盖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佛像价值人民币700元(柒佰元整);

2. 2019年9月1日晚上12点左右,被告人泽某某从林某某家左侧围墙翻进入,用刀(长约30公分、白色刀鞘)将三楼的门砍烂后,在三楼客厅的藏式碗柜中间的一个抽屉内偷了一册经书,在客厅左侧小门后的衣柜上面的编织口袋内找到了七册经书,之后,泽某某将这八册经书盗走,并将经书放到自己家冬房处。经国家文物出境鉴定四川站鉴定,被盗的8册经书均属于一般文物;经四川省若尔盖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用银白色文字撰写的7册经书价值人民币12600元(壹万贰仟陆佰元整)、被盗的用黑色墨水撰写的1册经书价值人民币800元(捌佰元整),被盗的八册经书共价值人民币13400元(壹万叁仟肆佰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投案接待笔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表、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文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牧民的帐篷内盗窃佛像、携带管制刀具到别人家中盗窃经书,共计人民币14100元(大写:壹万肆仟壹佰元整),数额较大,其行为属于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泽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泽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泽某某在案发后,退还盗窃的财物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若尔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敏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若尔盖县**乡**村**号;

2.案卷材料共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 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及其所列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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