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诉刑诉〔2017〕513号
被告人泽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2281992********,藏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四川省黑水县**乡**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8月2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15日由公安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泽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月23日,吸毒人员张某某与被告人泽某某联系购买毒品海洛因。当日19时许,本市莲湖区**路**号**家属院附近,被告人泽某某与张某某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在吸毒人员张某某身上查获其从被告人泽某某处以700元购买的一小包黑色塑料纸包装的毒品疑似物(经鉴定净重为0.9898克,检出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
2.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
3.毒品提取、称重笔录及照片;
4.指认笔录及照片;
5.辨认笔录及照片;
6.毒品检验鉴定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
7.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告知书;
8.户籍资料;
9.证人证言;
10.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泽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判处被告人泽某某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晓溪
2017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泽某某现羁押于碑林区看守所;
2.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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