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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泽某某贩毒案)_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二部刑诉〔2020〕338号

被告人泽某某,女,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3232000********,藏族,高中文化,学生,学校四川**大学,户籍地四川省丹巴县**乡**村,现住四川省炉霍县**镇**街**,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4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8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泽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23日,施某某以2000元向被告人泽某某购买20克大麻,泽某某扣除800元以1200元向张某某(另案处理)购买,张某某收款后将20克大麻邮寄到施某某提供的地址浙江省宁波慈溪市。2019年6月15日施某某又以2000元向泽某某购买20克大麻,泽某某以同一方式向张某某购买并由张某某发货。

2.2019年7月29日,网名“hanji网易云函几”以5500元向被告人泽某某购买100克大麻,泽某某扣除2500元以3000元向张某某购买,张某某收款后将100克大麻邮寄到“hanji网易云函几”提供的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综上,被告人泽某某贩卖毒品3次累计140克大麻。

2019年8月3日20时许,被告人泽某某在四川省炉霍县**镇**街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人口信息、接受证据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

2.证人温某某、张某某、施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检查笔录,称量和取样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泽某某多次贩卖毒品大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贤杰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泽某某现在家候审,电话185*******。

2.公安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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