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泽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01986********,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德格县,捕前住本市**巷**号,因涉嫌赌博罪, 于2018年11月9由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3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院不批准逮捕,2018年12月14日由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2020年5月5日,由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对泽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指定监视居住,2020年5月6日,以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请逮捕,2020年5月15日,本院以赌博罪批准逮捕,当日由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泽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泽某某在本市琅赛七区莫泰酒店二楼茶园包间、琅赛九区卡洛森咖啡包间、曲米路金昊酒店茶楼包间等地,多次聚集尼某某、次某某、晋某某、单某某等多人,以“德格三家”底子100元至350元,一局抽取700至800元的盅盅钱,以“炸金花”底注100元至400元,每把抽取50元、100元不等的盅盅钱方式进行赌博,且赌资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抽头渔利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泽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旦增宗吉
检察官助理:云丹加措
2020年7月2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拉萨市看守所。
2.证人名单、证据目录、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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