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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泽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马尔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马尔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马检一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泽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2291982********,藏族,农民,小学文化,四川省马尔康市人,住马尔康市**乡******号,2020年522日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被马尔康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马尔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泽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3日内告知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义务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以来,被告人泽某某在未办理持枪证的情况下非法持有改装射钉枪1支。2020年5月20日,泽某某到马尔康市公安局投案,并主动上缴射钉枪1支。经阿坝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泽某某持有的射钉枪是以火药燃烧为动力,能够发射非制式弹药,具有杀伤力,故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石某某证言;3.被告人泽某某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泽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泽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自首。被告人泽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马尔康市人民法院

                                      检察长官:刘晓虹

                                                 2020年9月24日

附:1.被告人泽某某现居住于马尔康市**乡**村*组**号。

2.起诉书8份、侦查卷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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