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乡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泽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61983********,藏族,中专文化程度,乡城县卫计局****村医,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乡城县,现住乡城县**巷**号,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7月8日被乡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乡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泽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0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我院对其决定继续取保候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泽某某于十一、十二年前虫草季节期间在理塘县一牛场上遇见一名随身携带一支小口径步枪的理塘口音男子,两人商量后被告人泽某某以3000元人民币从该男子处购买了一支小口径步枪,同时该男子赠送了被告人泽某某五枚小口径子弹。被告人泽某某试用三枚子弹后将该枪支及剩余的两枚子弹带回乡城县藏至自己家中二楼楼梯口处的储物柜内,一直藏匿至今。经甘孜州物证鉴定所鉴定,被鉴定枪支为以火药为动力,能够有效击发5.6MM小口径运动弹的民用、制式5.6MM“健卫”牌小口径运动步枪,具有杀伤力;被鉴定的两枚子弹均为国产、民用5.6MM小口径运动弹。2020年7月8日,乡城县公安局在得到线索后以电话联系的方式通知被告人泽某某到案,被告人泽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犯罪事实,并主动带侦查人员到其家中将枪支及子弹取出上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泽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泽某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乡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生呷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泽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涉案枪支小口径1支、子弹1枚现存放于乡城县公安局。
4.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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