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色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色检刑诉〔2021〕1号
被告人泽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3331962********,藏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色达县,因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经色达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1年1月5日被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色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泽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3月8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6日,色达县公安局干警接到群众举报后通知犯罪嫌疑人泽某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泽某某到案后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2020年12月27日公安机关在泽某某家中搜查出长枪一支,经鉴定,该涉案枪支为军用、制式半自动步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泽某某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泽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色达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索南彭措
2021年3月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炉霍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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