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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泽某某非法运输、盗伐、滥伐林木案)_康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康定市人民检察院

康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康检公诉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泽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11987********,藏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康定市,住康定市**乡**村。因涉嫌非法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康定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6日经康定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康定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康定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泽某某涉嫌非法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泽某某在明知委托运输的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况下,为了赚取运费同意将该林木从炉霍县运输至成都市。2019年12月13日,康定市森林公安分局在康定市折多塘村将正在运输途中的被告人泽某某挡获,并从其驾驶的货车上扣押该木材。经检尺及鉴定,1.涉案木材均为柏科柏木属木材,名称为柏木;2.通过计算,这批林木的材积为22.270m3立方米。市场参考价值为37859.00元(柏木原木在当地的现行市场交易价格1700/m3计算)。

本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泽某某非法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泽某某愿意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康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真平

2020年4月20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康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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