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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泽某某非法运输盗伐林木案)_四川省新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新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泽某某曾用名才某某,男,1973****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3291973********,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新龙县**乡**村,现住户籍地2019年12月17日因涉嫌非法运输盗伐林木罪被新龙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7被新龙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后于2020年4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龙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泽某某涉嫌非法运输盗伐的林木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泽某某在没有取得木材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甲拉西乡土古村甲鲁沟集体林地盗伐杉树7颗,并裁成12件原木。2019年12月16日,泽某某让呷某某等人帮其将盗伐的杉树装载到车牌为川******的红色东风485车上,并运输至**乡人民政府旁时被公安机关挡获。经鉴定,盗伐的杉树中有冷杉原木2件,云杉原木10件,原木材积为7.394立方米,折合立木蓄积为11.7立方米。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6284.90元。

被告人泽某某于2019年12月16日被新龙县森林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泽某某未取得木材采伐许可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集体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泽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泽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新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丹

                                2020年6月15日

附:1、被告人泽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2册(含光碟3张)。

3、《量刑建议书》4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4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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