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得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泽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41978********,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理塘县,住理塘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得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得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得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扎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41964********,藏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理塘县,住理塘县**村**组**号,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经得荣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7日被得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5日被得荣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来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61974********,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乡城县,住乡城县**村**组**号,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9月20日被得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经得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得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翁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51986********,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巴塘县,住巴塘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得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经得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得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布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51968********,藏族,文盲,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得荣县,住得荣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得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得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得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松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61961********,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乡城县,住乡城县**村**组**号,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得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得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得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扎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81981********,藏族,文盲,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得荣县,住得荣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得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得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得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次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81979********,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得荣县,住得荣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9月20日被得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1日被得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经得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得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比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81955********,藏族,文盲,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得荣县,住得荣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得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5日被得荣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日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81969********,藏族,文盲,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得荣县,住得荣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9月19日被得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3日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经得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得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81980********,藏族,文盲,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得荣县,住得荣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得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1日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经得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得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泽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81985********,藏族,文盲,中共党员,**村村支部副书记,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得荣县,住得荣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9月19日被得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0日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经得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得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81983********,藏族,文盲,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得荣县,住得荣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得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0日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经得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得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乙,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81965********,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得荣县,住得荣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买枪支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得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3日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经得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得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81982********,藏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得荣县,住得荣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买枪支罪,于2020年10月18日被得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9日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经得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得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扎某丙,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81964********,藏族,文盲,中共党员,**村支部书记,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得荣县,住得荣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得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9日因涉嫌买卖枪支罪经得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因身患严重疾病,2020年11月20日被得荣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12月7被得荣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格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81985********,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得荣县,住得荣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得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0日经得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得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乙,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81958********,藏族,文盲,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得荣县,住得荣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得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0日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经得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因身患严重疾病,于2020年11月22日被得荣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侯审,同年12月7日被得荣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丙,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81974********,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得荣县,住得荣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0月17日被得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3日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经得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得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泽某丙,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81967********,藏族,文盲,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得荣县,住得荣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得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6日被得荣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得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泽某甲、扎某甲、来某某、翁某某、布某某、松某某、次某某、罗某甲、忠某某、扎某丙、格某某、罗某乙、罗某丙、泽某丙涉嫌买卖枪支罪,被告人扎某乙、日某甲、泽某乙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被告人比某某、邓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月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弹药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扎某甲、泽某甲、翁某某等非法买卖枪支共有两条枪源,扎某甲、泽某甲枪源共非法买卖7支枪(4支小口径步枪、3支改装半自动步枪),小某某(已故)枪源共非法买卖4支枪(1支改装半自动步枪、3支小口径步枪)。被告人比某某等5人还非法持有枪支、弹药。
一、扎某甲、泽某甲枪源非法买卖枪支的犯罪事实
1、七、八年前,被告人来某某在得荣县交易松茸时认识了被告人翁某某,双方留存了联系方式并时常联系,有一次在交谈中得知翁某某有枪卖,于是来某某有了买卖枪支的想法。
2014年左右,被告人来某某打电话给被告人翁某某称想买枪喊其帮忙联系,翁某某遂打电话给被告人扎某甲,扎某甲伙同被告人泽某甲各自带了1支改装半自动步枪,共2支枪,通过翁某某在巴塘县九公里下方一山沟处卖给了被告人来某某和松某某。后松某某联系被告人忠某某,在乡城县白依乡一白塔处以约5万元的价格卖了一支改装半自动步枪给忠某某。另一支改装半自动步枪来某某通过被告人泽某乙卖给了被告人月某某。经鉴定,该2支改装半自动步枪是以火药为动力,能够有效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涉案枪支已起获。
2、2014年左右,扎某甲、泽某甲从巴塘县九公里处返回理塘县,多某某(已故)喊泽某甲帮忙将其所有的1支改装半自动步枪出售,后二被告人在巴塘县中咱镇仁勉村将该支枪以4.6万元的价格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卖给了翁某某。
罗某丁(犯罪嫌疑人另案处理)的岳父扎某丁(已故),喊被告人比某某陪同小某某(已故)一起去帮忙买枪,并将用红布包裹的4万元现金交给比某某。比某某最终以5.1万元价格从翁某某处购买1支改装半自动步枪,后将该支枪交给扎某丁。罗某丁在清理扎某丁遗物时发现该支枪,于2020年9月15日上交至得荣县八日乡集中缴枪点。经鉴定,该支改装半自动步枪是以火药为动力,能够有效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涉案枪支已起获。
3、2014年左右,来某某知道被告人扎某乙处还有人想买小口径步枪后,联系了扎某甲和泽某甲。扎某甲和泽某甲从阿某甲(已故)处购买了6支小口径步枪并打电话告知来某某,双方约定在乡城县进行买卖。来某某带上4万元现金,被告人布某某带上3万元现金前往乡城县热打乡东均村,与扎某甲、泽某甲完成了6支小口径步枪的交易,将6支小口径步枪放至布某某家中。
随后经来某某联系被告人扎某乙,扎某乙骑摩托车到白松镇夺松村布某某家中取走4支小口径步枪,分别卖给了被告人扎某丙、格某某、白某某(已故)、扎某戊。白某某去世后该小口径步枪由其儿子扎某己于2020年9月15日主动上交至得荣县八日乡集中缴枪点。卖给扎某戊的1支小口径步枪于2017年主动上交至得荣县公安局(已销毁)。
来某某让布某某将剩余2支小口径步枪送至得荣县八日乡交给次某某。被告人罗某甲喊日某甲帮助买枪,并将1.5万元现金交给日某甲,日某甲从次某某处购买1支小口径步枪后,将该支枪交给罗某甲。另1支小口径步枪由次某某交还来某某后,由来某某卖给罗某戊(已故),该支枪于2017年主动上交至得荣县公安局(已销毁)。经鉴定,该4支小口径步枪是以火药为动力,能够有效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涉案枪支已起获。
二、小某某(已故)枪源非法买卖枪支犯罪事实
1、2014年左右,被告人来某某和次某某在聊天过程中,得知次某某想买枪,随后来某某联系了翁某某,三被告人一起到巴塘县得古崩谷堆晓,次某某以4.5万元的价格将小某某存放在翁某某处的1支改装半自动步枪购买。经鉴定,该支改装半自动步枪是以火药为动力,能够有效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涉案枪支已起获。
2、2014年左右,被告人罗某丙找到来某某表示想买1支小口径步枪,来某某随即联系翁某某,后来某某、罗某丙、次某某到巴塘县中咱镇谷堆晓处,将小某某存放在翁某某家中的1支小口径步枪,以1万余元的价格购买。经鉴定,该支小口径步枪是以火药为动力,能够有效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涉案枪支已起获。
3、2014年左右,翁某某将小某某(已故)存放在其家中的1支小口径步枪卖给了来某某和松某某。被告人泽某丙与其妻子商量想买1支枪,于是联系被告人邓某某并将1.33万元现金交给邓某某,邓某某随即联系扎某乙购买枪支,扎某乙以1.2万元的价格从来某某处购买1支小口径步枪,将该支枪以1.33万元价格卖给邓某某,二被告人交易成功后邓某某将该支小口径步枪送到泽某丙家中。经鉴定,该支小口径步枪是以火药为动力,能够有效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涉案枪支已起获。
4、2014年左右,被告人罗某乙让扎某乙帮忙买小口径步枪,扎某乙即从小某某(已故)处以1.3万元价格购买了1支小口径步枪,后在罗某乙家门口将该支枪卖给罗某乙。经鉴定,该支小口径步枪是以火药为动力,能够有效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涉案枪支已起获。
三、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犯罪事实
1、2014年左右,被告人比某某在小某某(已故)的介绍下,在巴塘县中咱镇得古崩谷堆晓处,从一个不认识的巴塘人处以9万元价格购买了1支军用“56式”半自动步枪,现无法核实上家。2020年11月3日,得荣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在比某某家中搜查出该支枪。经鉴定,该支半自动步枪是以火药为动力,能够有效发射枪弹的军用、制式枪支。涉案枪支已起获。
2、2010年左右,被告人泽某乙在其父亲扎某庚去世后,在父亲卧室地板下发现了1支改装半自动步枪和28发步枪子弹,遂一直存放于家中。2020年9月15日,泽某乙主动到得荣县八日乡集中缴枪点上交了其非法持有的枪支、弹药。经鉴定:该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能够有效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送检的28发子弹均为军用、制式弹药。涉案枪支、弹药均已起获。
3、20多年前,被告人扎某乙经其叔叔扎某辛(已故)介绍,在一个不认识的人那里购买了1支改装半自动步枪以及89发步枪子弹,一直藏匿于家中,现无法核实上家。2020年9月15日,扎某乙主动将非法持有的枪支、弹药上交至得荣县八日乡集中缴枪点。经鉴定,该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能够有效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送检的89发弹药均为军用、制式弹药。
4、2017年,被告人邓某某的岳父罗某己(去世)后,其在翻仓库时发现家中客厅大柜子下面有1支小口径步枪,遂一直存放于家中。2020年9月15日,邓某某主动到得荣县八日乡集中缴枪点上交非法持有的枪支。经鉴定:该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能够有效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
5、被告人日某甲的叔叔日某乙(已故)购买了1支改装半自动步枪,日某甲将该支枪藏匿于家中。2020年9月15日,日某甲主动到得荣县八日乡集中缴枪点上交了该支改装半自动步枪以及100发步枪子弹。经鉴定,该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能够有效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送检的100发弹药均为军用、制式弹药。涉案枪支、弹药已起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小口径步枪8支、改装半自动步枪7支、军用半自动步枪1支、军用子弹248发;2.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阿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扎某甲、泽某甲等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枪弹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指辨认笔录等;7.其它证据材料: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泽某甲、扎某甲、来某某、翁某某、布某某、松某某、次某某、罗某甲、忠某某、扎某丙、格某某、罗某乙、罗某丙、泽某丙、比某某、邓某某、扎某乙、日某甲、泽某乙、月某某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比某某、邓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藏匿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扎某乙、日某甲、泽某乙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藏匿枪支、弹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月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藏匿弹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比某某、邓某某、扎某乙、日某甲、泽某乙、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扎某甲、泽某甲非法买卖枪支7支,情节严重。被告人来某某非法买卖枪支9支,情节严重。被告人翁某某非法买卖枪支6支,情节严重。被告人扎某乙非法买卖枪支5支,情节严重;非法持有枪支1支、军用子弹89发。被告人布某某非法买卖枪支4支。被告人松某某非法买卖枪支3支。被告人次某某非法买卖枪支2支。被告人比某某非法买卖枪支1支,非法持有枪支1支。被告人日某甲非法买卖枪支1支,非法持有枪支1支、军用子弹100发,情节严重。被告人邓某某非法买卖枪支1支,非法持有枪支1支。被告人泽某乙非法买卖枪支1支,非法持有枪支1支、军用子弹28发。被告人月某某非法买卖枪支1支,非法持有军用子弹31发。被告人忠某某、扎某丙、格某某、罗某乙、罗某丙、泽某丙、罗某甲非法买卖枪支1支。
被告人扎某乙、扎某丙、格某某、罗某乙、邓某某、泽某丙、次某某、日某甲、罗某甲、泽某乙、月某某、忠某某、罗某丙自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得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拥忠拉姆
德西康珠
扎西洛布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泽某甲、来某某、翁某某、布某某、松某某、次某某、罗某甲、忠某某、格某某、罗某丙、邓某某、扎某乙、日某甲、泽某乙、月某某现羁押于得荣县看守所。扎某甲、比某某、罗某乙、扎某丙、泽某丙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卷。
3.涉案枪支16支、军用子弹248发暂存于得荣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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