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洛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92000********,汉族,初中,务工,户籍地河南省伊川县**镇**村**组。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99********,汉族,初中,无业,户籍地河南省新蔡县**乡**村**组。
上列二被告人因本案,于2020年5月9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洛某某、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1时许,被告人洛某某、罗某某在台州市椒江区**街道**村**号北门处,拉开被害人何某某停放的浙JA****白色吉利牌轿车,由罗某某望风、洛某某进入车内窃得人民币4400元,所得赃款二人平分。
同年5月9日6时30分许,被告人洛某某、罗某某分别在椒江区**街道**路**号、**新村**号门口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受案登记表、接受证据清单、提取物证痕迹登记表、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洛某某、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6视频监控资料、截图(光盘1张)及制作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洛某某、罗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计人民币4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两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检察官:刘志刚
附件:1.被告人洛某某、罗某某现羁于台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光盘1张、检察卷1册
3.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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