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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洛某某危险驾驶案)_墨竹工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墨竹工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墨检公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洛某某,曾用名无,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40127198********,藏族,小学,打工,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墨竹工卡县**乡**组,住西藏拉萨市**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墨竹工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2020年10月1日被墨竹工卡县公安局**乡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墨竹工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01日晚21时许,驾驶人洛某某饮酒的情况下驾驶川F0D0Y9号小型轿车,由墨竹工卡县**新区前往墨竹工卡县**路菜市场方向,当行驶至墨竹工卡县**丁字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驾驶人洛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分别为第一次142.3mg/100ml、第二次156.7mg/100ml,驾驶人洛桑次成已经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后洛某某被执勤民警带至墨竹工卡县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液,洛某某血液样本经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藏公物(理)鉴字【2020】631号乙醇含量报告》,所送洛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浓度为:240.20mg/100ml,依据国家标准GR19522-2010证实洛桑次成被查获时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公民身份证复印件、查获驾驶人及车辆照片;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指认笔录、指认照片等;

4.视听资料:被告人洛某某的血样抽血记录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洛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告知被告人洛某某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规定后,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对被告人洛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期执行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墨竹工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曲    珍

书记员:达    瓦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西藏拉萨市**村搬迁户**户。联系方式:18089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人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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