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乃检公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洛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422271989********,藏族,初中,群众,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出生地西藏自治区山南市措美县**镇**村**组,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山南市措美县**镇**村**组,住西藏自治区山南市措美县**镇**村**组,因散布谣言于2018年8月29日被措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罚款500元。因无证驾驶于2020年5月8日被措美县公安局罚款1900元。因本案,于2020年3月29日经山南市乃东区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因本案,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9日被山南市乃东区公安局逮捕;因无羁押必要性,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8日被乃东区公安局释放;次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交措美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山南市乃东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洛某某陪同被害人单某某验车时,在被害人单某某车辆驾驶室中控储物格中发现被害人单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卡(卡号62305238700********),遂产生盗窃念头,趁被害人单某某在驾驶室后侧休息床上视频聊天时,将该银行卡盗走,并于3月23日、24日、25日多次以ATM机取款方式或POS机套现方式从该银行卡中盗取人民币6万元。
2020年3月29日,山南市公安局民警在琼结县拉玉乡完小门口将被告人洛某某抓捕归案。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银行交易记录、提取笔录等书证;2.证人白某某、才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6.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洛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盗窃他人银行卡并使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洛某某有立功表现,依据《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洛某某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席淑姣
书记员:达瓦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中,联系方式:18389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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