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洛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01211984********,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林周县,住教育城**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拉萨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3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交警支队城南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4日凌晨3时左右,被告人洛某某饮酒后驾驶藏A****K号“猎豹”小型普通客车,沿拉萨市教育城书山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书山路与梅香路东侧处车辆撞上交通信号灯杆,致使洛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单方伤人事故,在查获后抽取洛某某血液送至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藏公物(理)鉴字(2020)266号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结果为:289.36mg/100ml,证实洛某某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已满18岁,已达到负刑事责任年龄)、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的主体身份及驾驶机动车资质、汽车所有权等情况;(车辆所有人:洛某某)2、查获经过(当场查获)、现场查获照片、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吊销驾驶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被查获的经过吊销驾驶证情况;3、被告人洛某某的供述证实:2020年05月04日凌晨3时左右,被告人洛某某饮酒后驾驶藏A****K号“猎豹”小型普通客车,沿拉萨市教育城书上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书山路与梅香路东侧处车辆撞上交通信号灯杆,致使洛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单方伤人事故,在查获后抽取洛某某血液送至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藏公物(理)鉴字(2020)266号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结果为:289.36mg/100ml,证实洛某某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4.鉴定意见证实被告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89.36mg/100ml的事实。5.证人证言:证人米某某证词证实案发当天自己和被告人洛某某在天路附近喝酒的事实。6.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指认自己饮酒的场所(天路附近酒吧)及所饮酒类(百威纯生瓶装)的事实。7.本案发生的单方受伤交通事故责任,由被告人洛某某负全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洛某某醉酒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可以从宽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洛某某五个月拘役适用缓刑并处罚金5000-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格桑德吉
丁增卓嘎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住本市教育城**苑,联系电话:1351898****
2.卷宗两册、证据目录、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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