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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洛某某危险驾驶案)_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刑审刑诉〔2019〕786号

被告人洛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7021968********,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住榆次区**小区**楼**单元**。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晋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洛某某酒后驾驶晋K****1号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榆次区锦纶路桥东街口至新华街口时,被例行检查的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测试,其酒精含量为104.3mg/100ml;山西省榆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从送检洛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其乙醇含量为118.7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洛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晓俊

2019年12月26日

附:1、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肆张。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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