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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洛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稻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稻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稻检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71980********,藏族,文盲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稻城县,住稻城县**镇****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稻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31日被稻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稻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4日被稻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稻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8日18时左右,被告人洛某某在其位于稻城县**镇**村的住所附近与被害人尼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害人尼某某使用铁锹将被告人洛某某左小臂打伤,后被告人洛某某持刀将被害人尼某某腰部、颈部刺伤。经鉴定,被害人尼某某所受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洛某某利用凶器故意伤害被害人尼某某,致被害人尼某某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稻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莉

2020年121

                                       

附:1.被告人洛某某现羁押于乡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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