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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洛某某故意伤害案)_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检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洛某某,男性,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1291976********,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昌都地区芒康县,现住本市城关区**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2月12日行政拘留十天,经拉萨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1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月19日被拉萨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9日9时许,被告人洛某某在本市北京西路工信厅往西一百米处路边与被害人王某某因电动车碰撞后引发打架,后被告人洛某某用玻璃将被害人王某某胸背部捅伤。经拉萨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害人王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在明知被害人报警的情况下,在现场等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洛某某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且造成一人轻伤二级的危害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旦增宗吉

    检察员:扎西拉宗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拉萨市公安局看守所。

  2.卷宗两册、一证通一册、被害人联系单、证据目录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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