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公诉刑诉〔2019〕625号
被告人洛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51989********,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甘洛县**乡**村**组**号,住湖南省长沙市******。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2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15时许,被害人阿某某在湘潭市雨湖区月亮湾歌厅8106包厢内因琐事与被告人洛某某互殴,导致双方均有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阿某某所受人体损伤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洛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涂文璠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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