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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洛某某故意伤害案)_拉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拉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拉检公诉部刑诉〔2019〕43号

被告人洛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6211977********,藏族,大学本科,系西藏昌都市**局**主任,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捕前住西藏拉萨市城关区**东路**苑。因涉嫌故意杀人罪,2019年4月19日,被拉萨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4月30日经拉萨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拉萨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9日补查重报。2019年7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告人洛某某因怀疑妻子次某某有外遇,于2019年4月初购买GPS定位系统安装在被害人次某某车上,2019年4月18日被告人洛某某通过GPS定位系统发现被害人次某某的车辆长时间停留在拉萨市藏热北路**酒店,被告人洛某某同驾驶员江某某从林芝市工布江达县驾车到达拉萨并在**酒店**号房间登记入住,其在房间阳台处观察发现被害人次某某2019年4月19日09时39分驾车到达**酒店,随即被告人洛某某持刀尾随被害人次某某进入**酒店**房间后发现被害人旦某某赤裸上身,被告人洛某某准备用随身携带的刀子伤害被害人旦某某时被次某某上前阻止,刀子便捅到了被害人次某某的腹部,之后被告人洛某某又持刀向被害人旦某某背部、腿部捅刺数刀并用手机拍摄视频质问被害人旦某某与被害人次某某之间的情人关系,事后被告人洛某某要求酒店服务员报警并自行报警,民警到达案发现场后抓获被告人洛某某。120急救中心的医护人员到场并对被害人次某某进行急救后宣布被害人次某某已死亡,被害人旦某某被急救中心的医护人员带往医院救治。 

经鉴定:死者次某某系被单刃类锐器刺击腹部造成腹主动脉及下腔静脉破裂,导致急速大量失血死亡;伤者旦某某所受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刀子等物证;2.到案经过、病历等书证;3.江某某等证人证言;4.被害人旦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洛某某的供述及辩解;6.尸体检验等鉴定;7.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8.酒店监控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用随身携带的刀子捅刺被害人次某某并捅伤被害人旦某某身体多处,导致被害人次某某死亡和被害人旦某某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旦增欧珠

书记员:次旦央金

2019年108

附:

    1. 被告人洛某某羁押于拉萨市看守所;

2. 随案移送案卷四册,起诉书八份,一证通一本,光盘三张;

3.被害人次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1291978********,藏族,公务员(昌都市**寺管委会,案发期间借调在****处工作),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昌都市芒康县,已死亡。

被害人旦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4241989********,藏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那曲市聂荣县,联系电话:177****1376、189****1555,重伤二级。

4.涉案刀子等赃物待开庭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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