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公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洛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421291970********,藏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昌都市芒康县,住芒康县**乡**村**组,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芒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31日由芒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芒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洛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芒康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芒康县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管辖规定,于2020年10月16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1年藏历3月份,被告人洛某某的哥哥布某某和被害人格某某因修建水渠发生斗殴,致布某某残废八个月后去世,加之因赛马等琐事被害人格某某曾多次挑衅洛某某,被告人洛某某对此怀恨在心。
2002年12月25日,被告人洛某某将被害人格某某与其哥哥布某某以及与自己产生矛盾的缘由录音后,于2002年12月26日早上将录音磁带交由其妻子泽某某让其交给乡干部。当天,被告人洛某某持枪在交底贡山上看见被害人格某某正在往山下赶牛,想到被害人格某某欺负其哥哥和自己的种种行为,便用随身携带的枪支向格某某连开四枪,致被害人格某某当场死亡。经芒康县卫生服务中心死亡证明证实,格某某系肝脏破裂大出血致死。
案发后,双方已达成赔偿,且被告人洛某某取得被害方家属的谅解。被告人洛某某于2020年7月18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子弹;2.书证:受案登记表等;3.证人证言:证人格某某、泽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DNA鉴定书等;6.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录音磁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洛某某故意杀害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洛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法院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华
检察官助理:郭英杰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洛某某现羁押于昌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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