炉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炉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洛某某某,男性,藏族,文盲,农民,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71996********,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炉霍县,刑拘前住炉霍县**乡**村,2020年5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炉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3日经炉霍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炉霍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生某某某,男性,藏族,文盲,牧民,1996年12月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8199612074278,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甘孜县,刑拘前住甘孜县**乡**村,2020年5月22日因涉嫌犯有盗窃罪被炉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3日经炉霍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炉霍县公安局逮捕。被告人生某某某2018年12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炉霍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20年4月2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炉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洛某某某、生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洛某某某与表兄四某某某(在逃)驾驶洛某某某车牌为川V79***的车辆行驶至炉霍县仁达乡扒里村时,发现沿途的公路旁有两头犏牛无人看管,于是二人对路旁的两头犏牛实施盗窃后将盗窃后所得的两头犏牛拉至炉霍县雅德乡格鲁村村民拥某某家一楼牛圈处藏匿。2、2020年5月22日被告人洛某某某与生某某某、四某某某(在逃)加驾驶洛某某某车牌为川V79***的车辆行驶至炉霍县斯木镇园林场时,发现树林处的牛群无人看管,于是三人将放牧在树林处的两头犏公牛盗窃后将盗窃的两头犏公牛拉至炉霍县雅德乡格鲁村村民拥某某家藏房前的草场内藏匿。后被告人洛某某某、生某某某被炉霍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炉霍县价格认证中心价认结(2020)11号、价认结(2020)12号、价认结(2020)13号对2020年5月22日的价格为。1头犏公牛约150斤左右,价格为人民币贰仟贰佰伍拾元整(2250元)。1头犏公牛约140斤左右的价格为人民币贰仟壹佰元整(2100元)。1头犏公牛约100斤左右的价格为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洛某某某、生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犏牛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1、二被告人均系抓获归案。2、二被告人的犯罪金额属较大。3、二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4、被告人生某某某属累犯。建议对被告人洛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罚金1000元。建议对被告人生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炉霍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洛绒扎西
检察官助理:四郎康珠
2020年9月7日
(院印)
附件:
1.二告人现羁押于炉霍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卷,光碟4张。
3.起诉书正本一份,副本9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