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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洛某某盗窃案)_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一部刑诉〔2020〕303号

被告人洛某某,男,200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82001********,藏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甘孜县**2020年1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7日经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1月1日凌晨,被告人洛某某和登某甲(14岁)、登某乙(14岁)、登某丙(另案处理)到成都市青羊区****号附****火锅店铺实施盗窃,由登某甲在外面望风,登某乙措敲碎火锅店窗户玻璃,洛某某和登某丙翻窗进店盗窃现金5500元,后赃款耗用。

另查明,2019 年12月3 1 日,被告人洛某某、松某某( 1 7 岁)、登某丙( 14 岁)、登某甲( 1 4 岁)、拿某某( 15 岁) 、呷某某( 15 岁) 到成都市成华区**路寻找店铺实施盗窃,在成都市成华区****号附** 号店铺盗窃2400元现金。后赃款被六人耗用。

2020年1月2日16时许,民警根据线索在成都市青羊区**路手机批发市场内将洛某某等人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洛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洛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贰张。

3.提讯证壹张、换押证壹张、函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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