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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洛某某盗窃案)_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洛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1322001********,藏族,小学,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昌都地区洛隆县,因涉嫌盗窃罪,经拉萨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5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拉萨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初一天2时许,被告人洛某某伙同旦某某(另案处理)二人在我市北京西路“点击网咖”楼下采用接线的手法盗得一辆蓝色“鑫苏牌”电动三轮车,后其二人将该三轮电动车以600元的价格卖到娘热乡菜贩处,经拉萨市物价局价格认定书认定该电动车价值为1600元。该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2020年5月初一天3时许,被告人洛某某伙同旦某某(另案处理)二人在我市林廓西路宗角禄康公园与拉萨中学天桥下采用接线的手法盗得一辆蓝色“宗申”牌电动车,后其二人以200元的价格卖到拉鲁桥一收废品的人处,经拉萨市物价局价格认定书认定价值为2300元,该车未追回。

涉案数额共计3900 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洛某某主体资格适格;到案经过:证实侦查机关通过监控、调查走访,在城关区宗角禄康公园内将被告人抓获;收缴物品清单:证实从被告人洛某某处收缴赃物鑫苏牌蓝色电动三轮车;发还清单:证实已追回的赃物鑫苏牌蓝色电动三轮车已发还给被害人钟某某;人身检查笔录:证实侦查机关对被告人洛某某的身体进行安全检查,未发现其身上有伤痕;情况说明两份:证实被告人供述的其他几辆被盗电动车无法追回的和被盗的“豪晨”牌电动车的被害人未找到的原因、价格认定协助书中将被害人德某某的电动车已追回属笔误的说明;收据两份:证实被盗两辆电动车的购买价值。2、被害人钟某某、德某某的陈述:证实两名被害人的电动车被盗的事实经过; 3、证人笔录:证实旦某某(另案处理)与被告人洛某某共同进行过几起电动车盗窃;4、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拉萨市物价局对两辆电动车估价为3900元,且已告知被告人及被害人均无异议;5、现场指认照:证实被告人对盗窃的地点及赃物进行指认;6、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证实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且侦查机关取证的合法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洛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玛玉珍

                      书记员: 达  珍

                       (院印)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市局看守所。

2.一证通一册、案卷材料两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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