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洛某某盗窃案)_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溧检一部刑诉〔2020〕706号

被告人洛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县**镇**村**号。被告人洛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2月19日被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强奸罪,于2008年5月29日被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7年1月1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1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洛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洛某某至溧阳市**镇**村委**村**号,采用溜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黄某某租住的二楼西侧房间内欲盗窃财物,后被黄某某发现而未得逞。被告人洛某某在逃跑过程中被黄某某用菜刀划伤手指,后跳窗逃跑。经溧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溧阳市**镇**村委**村**号二楼卧室窗台上血迹、卫生间洗衣机上线衫上血迹、一楼窗户玻璃上的血迹检出人血,与洛某某血样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似然率为1.45×1019

案发后,被告人洛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经过、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盛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溧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6.溧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勘查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洛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洛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洛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译

检察官助理:车凌云

2020年9月24日  

附:1.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告知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