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洛某某盗窃案)_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诉〔2020〕261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01231995********,藏族,小学文化,厨师,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尼木县,现捕前住本市城关区**茶馆,因涉嫌盗窃罪,经拉萨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0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1日被拉萨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洛桑某某从被害人扎某某停放在本市城关区俄杰塘居委会门口巷道内的一辆白色江淮牌汽车的(车牌号:藏AC****)副驾驶储物箱内盗走现金20000元。现已追回赃款19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旦增宗吉

检察官助理:云丹加措

2020年11月1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拉萨市看守所。

  2、卷宗两册、一证通一册、被害人联系单、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