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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洛某某贩卖毒品案)_昭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洛某某,女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11983********,彝族,文盲,昭觉县人,住昭觉县**乡**村**组**号。因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5日被刑拘,经我院批准,同月15日被昭觉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昭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洛某某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3日15时许被告人洛某某在天津市河北区东站前广场闲逛时,接到一中年男子的电话称其要买毒品,洛某某告诉这名中年男子在东站前广场交易,该名中年男子到达后,洛某某将事先准备好的一小包白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以600元的价格卖给这名中年男子,从中牟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提取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洛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昭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丽

检察官助理:雷云

2020年12月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昭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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