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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洛桑格桑班旦等人强制猥亵案)_亚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亚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亚检刑检刑诉〔2021〕2号

被告人洛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423292002********,藏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县*****村,现住址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县*****村,政治面貌群众,无前科。因涉嫌共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10月31日被亚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亚东县公安局当日执行逮捕。后经本院羁押必要性审查,于2021年1月11日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格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423012001********,藏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区*****村,现住址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区*****村,政治面貌群众,无前科。因涉嫌共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10月31日被亚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亚东县公安局当日执行逮捕。后经本院羁押必要性审查,于2021年1月11日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格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423222001********,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县*****村,现住址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县*****村,政治面貌群众,无前科。因涉嫌共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10月31日被亚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1日由本院继续采取取保候审。

本案由亚东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洛某某、格某某、格某某涉嫌共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1日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三被告人,听取了三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洛某某、格某某、格某某与其他三名工友一起坐车准备回工地,车子经过**酒店附近时发现受害人刘某某独自向“*桥”方向步行,于是驾驶员旦某某向受害人刘某某搭讪并称送其回家,但是受害人刘某某没有理会,随后受害人刘某某走到电信营业厅附近时,驾驶员旦某某将车停在受害人刘某某前面,这时车上的人再次向受害人刘某某称送她回家,于是受害人刘某某就上车坐在副驾驶的座位,并向车内的人说明了自己住在**花园,车子行驶至**花园时,受害人刘某某说明自己到家并表示下车,但是由于驾驶员当时因饮酒恐于被就近的警务站民警发现没有停下来而一直往前开,行驶至**县**附近的公共厕所旁边时见车速变慢,受害人刘某某就强行打开车门准备跳车,见状驾驶员将车立即停下,于是受害人即刻下车往**花园方向逃跑,这时被告人洛某某自行下车,被告人格某某、格某某也跟随下车,并在事先无商量的情况下被告人洛某某追逐拦截受害人刘某某,被告人格某某随后追逐,并在中学门口附近由被告人洛某某、格某某俩人强行将受害人从马路对面拖拽至****斜对面的“****百货商店”旁边的楼梯处,被告人格某某见状后独自走到楼梯处,被告人洛某某、格某某一同将受害人仰卧状按压在楼梯上,其中被告人洛某某不顾受害人刘某某的呼救、反抗,起初用一只手围住受害人的脖子,另外一只手按住受害人的左手后,强行亲吻受害人几秒,随后又抚摸其胸部,见受害人一直呼喊不停他又捂住受害人嘴巴几秒钟;与此同时被告人格某某则用一只手按住受害人右手,另一只手抚摸受害人胸部,见受害人手机处于微信视频通话状态后,被告人格某某抢走并关掉;被告人格某某见受害人在被告人洛某某和格某某侵害下处于无力反抗状态时,抚摸其大腿内侧几秒钟。正当三被告人对受害人实施侵害行为时,被害人男友再次打电话过来,于是受害人即刻从被告人格某某手中抢过手机,立即接通后向男友大喊救命,见状三个被告人害怕被发现后逃窜。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6.鉴定意见;7.勘验、指认、辨认、提取笔录及照片;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洛某某、格某某、格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洛某某、格某某、格某某共同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7条第1款之规定和第25条之规定构成共同强制猥亵罪,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中被告人洛某某和格某某在本案中起到主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条第1款、第4款之规定系主犯;被告人格某某在本案中起到次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条第1款、第2款之规定系从犯。被告人洛某某、格某某、格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洛某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两年,建议判处被告人格某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两年,建议判处被告人格某某拘役6个月,缓刑8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亚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次仁玉珍

检察官助理:琼    达

 2021年1月12日

附:

  1.被告人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西藏日喀则市**县*****村,联系电话:1588902****;被告人格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西藏日喀则市*****村,联系电    话:18184******;被告人格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西藏日喀则市***县*****村,联系电话:17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检察卷宗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7.起诉书拾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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