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一部刑诉〔2019〕85号
被告人洛比热机,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4311979********,彝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昭觉县**村**社**号。2016年5月5日因犯抢劫罪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8年7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洛比热机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9日4时许,被告人洛比热机至本市武侯区**路**花园**苑**栋**单元**号房间内,趁被害人李某甲熟睡之机,将李某甲放在床边柜子上的一部价值人民币1717元的蓝色红米牌K20手机盗走;
同年8月8日2时许,洛比热机再次来到**花园**苑小区**栋**单元**房间内,趁被害人李某乙熟睡之机,将李某乙放在家中的一个蓝白相间的单肩挎包(挎包内有一红蜻蜓牌钱包,钱包内有人民币2000余元)、一部黑色华硕牌笔记本电脑和一部小米MIX3手机盗走;
8月22日4时许,洛比热机来到武侯区**小区**栋**单元**号房间内,趁被害人王某某熟睡之机,将王某某放在家中的一部黑色戴尔牌笔记本电脑盗走。
2019年8月23日,民警在武侯区**街**号**栋将洛比热机挡获,并从其租住处查获被盗的单间挎包和红蜻蜓牌钱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检查笔录;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5.证人证言;6.被害人陈述;7.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洛比热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洛比热机于刑满释放五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莉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洛比热机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三张。
3.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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