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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洛绒丁真盗窃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刑诉〔2021〕58号

被告人洛绒丁真,男,藏族,198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61988********,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乡城县**乡**村**组**组**号。2019年8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10月16日刑满释放。2020年10月31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洛绒丁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洛绒丁真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0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洛绒丁真至本区**镇**村**宿舍内,窃得被害人熊某某放于屋内床上充电的OPPO牌移动电话机一部。经鉴定,该OPPO牌移动电话机价值人民币717元。

当日,被告人洛绒丁真因涉嫌其它盗窃事实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对上述事实主动作了供述。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熊某某的陈述,证实于上述时间、地点被窃的事实经过。

2、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已将涉案移动电话机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

3、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本案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717元。

4、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洛绒丁真的身份信息情况;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洛绒丁真的前科及刑罚执行情况。

5、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洛绒丁真的到案经过。

6、被告人洛绒丁真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对犯罪事实作了供述并对作案地点作了辨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洛绒丁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洛绒丁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洛绒丁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洛绒丁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处有期徒刑之本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洛绒丁真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成晓勇

检察官助理:方祎云

2021年1月5日

附件:1、被告人洛绒丁真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量刑建议说明书》各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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