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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洛绒邓珠盗窃案)_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康检一部刑诉〔2021〕Z5号

被告人洛绒邓珠,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61999********,藏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乡城县,住**乡**村**组**号。因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乡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于2020年2月16日刑满释放。2020年11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康定市公安局决定对洛绒邓珠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康定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康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洛绒邓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洛绒邓珠来到康定市大风湾,采用推窗入户的方式进入该房间,在该房屋床上的枕头下面,盗走现金人民币16000元。2020年9月29日上午9时许,洛绒邓珠以同样的方式进入该户屋内,从床下纸箱内盗走现金人民币50000余元。2020年11月4日14时许,洛绒邓珠以同样方式再次来到该户屋内,但未取得财物。

2020年10月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洛绒邓珠通过双开玻璃门缝隙钻入康定市茶立方茶楼,在茶楼吧台抽屉内盗走1100元茶坊备用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洛绒邓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洛绒邓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洛绒邓珠在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构成累犯。因案发后,洛绒邓珠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依法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忠蓉

2021年1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康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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