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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洪世焕盗窃案)_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20〕Z450号

    被告人洪世焕,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9005199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镇**村**号,现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村**号**楼。2017年8月23日,被告人洪世焕因盗窃罪被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6月28日,因盗窃罪被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3月27日,因盗窃罪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20年3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同年6月22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世焕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4时许,被告人洪世焕来到海口市龙华区三叶东路邮政宿舍区一楼停放电动车处,看到该处有一辆红色的小猴子牌电动车,既没有锁大锁,也没有开启车辆报警器,于是洪世焕将该辆车电源线拉出来,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线烧断,并重新连接,将车启动,洪世焕骑着该辆电动车行驶出该小区门口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缴获红色小猴子电动车一辆及作案工具螺丝刀、剪刀各一把,六角螺母两件、火机一个。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346元。破案后该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书、到案经过、人口信息查询表、收缴追缴物品清单、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文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洪世焕的供述与辩解;

4.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意见书;

5.辨认笔录;

6.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洪世焕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世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34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世焕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本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其盗窃的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酌情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洪世焕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刘洋峰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洪世焕现关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收缴的作案工具现扣押在海口市公安局海垦派出所;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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