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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洪丹红诈骗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诉刑诉〔2019〕2011号

被告人洪丹红,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现住福建省南安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6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丹红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19年12月9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并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1月25日至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日,被告人洪丹红经人介绍相亲认识被害人李某某。后在2019年7月5日至7月23日期间,被告人洪丹红以其信用卡被冻结急需资金解冻、其有高额回报的投资项目需要资金投入等理由,多次骗取李某某人民币共计230250元。期间,被告人洪丹红曾陆续向李某某转账人民币22000元,剩余所得款项大部分用于赌博挥霍。

2019年8月6日10时,被告人洪丹红到南安市公安局仑苍派出所接受调查。

被告人洪丹红到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于2019年12月9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等物证;

2、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报告、接受证据清单、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建设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借条、个人信用报告等书证;

3、证人潘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洪丹红的供述与辩解;

6、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电子数据提取笔录及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截图,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洪丹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丹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丹红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洪丹红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柳红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洪丹红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光盘六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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