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洪伟强,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现住南安市**镇**村**号。曾因吸毒,于2014年7月1日被南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又因吸毒,于2014年12月11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再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6月10日被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2015年11月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3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伟强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18日至2020年1月1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8日至2020年3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洪伟强与洪某某、林某某(均另案处理)因被告人洪伟强在吕某乙女朋友的朋友圈评论一事,与吕某乙相约在南安市**镇**村见面。被告人洪伟强等人到**镇**村四坂路口对面后,与吕某乙发生争执、推搡,与吕某乙一起到现场的吕某丁突然从背后踢洪某某腰部,被告人洪伟强即殴打吕某丁脸部等部位,致吕某丁受伤。
2018年9月18日经南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吕某丁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19年8月31日,被告人洪伟强电话联系南安市公安局**派出所民警,表示要投案自首,并告知所在位置。2019年9月1日20时许,**派出所民警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府机电城睿柏云酒店门口将被告人洪伟强带回诗山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社会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呈请归案经过报告书、疾病诊断证明书、尿检材料、呈请工作说明报告书等书证;
2.证人洪某某、林某某、李某某、吕某甲、郑某某、吕某乙、吕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吕某丁的陈述;
4.被告人洪伟强的供述和辩解;
5.南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南公鉴[2018]705号《鉴定书》;
6.辨认笔录、照片、搜查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伟强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伟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洪伟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茵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洪伟强现羁押在南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七张。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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